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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务于体育比赛,推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比赛本身就以其特别性,促进体育竞技和运动比赛的顺利进行。众所皆知,体育竞技和运动比赛有助提高人的身体机能,从而提高各处劳动的工作效率,这些都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动力。另外,比赛的过程当中对于观赏性,以及暂停休息的次数、以及比赛时间的规定很多方面是提高收视率和转播频率的方法,有效的提高社会经济发展的速度。
(2)服务于比赛竞技,既能够有效的提高民族的团结性,还可以大大增强本民族的自豪感与优越感。服务于运动竞赛、维持竞赛秩序的同时,竞赛还通过规定为优胜者升国旗、奏国歌等方式,直接加强着运动竞赛所特有的增强民族凝聚力和自豪感的功能。民族凝聚力是一个国家发展的力量之源,在日渐趋于和平的年代,运动竞赛在这方面的特有作用越来越受到各国重视,区域性、国际性的运动竞赛已成为一项使国人团结、振奋的重要内容。例如,中国的女排精神和乒乓球精神不仅打上了时代的烙印,更成了人们学习的榜样,发挥着特殊的功能。
(3)服务于运动竞赛,促进全球化发展。理性化、科层制的发展,促进了运动竞赛的全球化。运动竞赛的日益普及和规模的不断发展,又进一步促进了全球化的发展。其中体育对于文化全球化的发展和传播,更是起到了不可小觑的重要作用。此外,运动竞赛中的大多数判罚是通过体势语来实现的,这些体势语作为一种特殊的符号。正是通过这些具有语言功能而又超越语言的体势语,使得运动竞赛具有了普遍性的意义,直接促进了全球化的发展,增进了全世界人们的理解和友谊。
竞赛是运动竞赛成为可能的存在论基础,没有竞赛运动员就不会在同一个运动场上为同一个任务而拼搏,也就根本不存在什么运动竞赛。按照休茨的观点,运动员参与运动竞赛,就是自觉自愿地克服一些不必要的障碍,而这些障碍都是由竞赛来规定的。运动员选择参与竞赛,就表示他/她愿意接受、认可并遵守使竞赛成为可能的竞赛。在运动竞赛中,运动员对体育的尊重遵守和充分利用,某种意义上来讲起到很大的影响作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体现:
(1)体育对于比赛规则的保持,提高了运动员以及观众看运动比赛有了真实感的感受。这里面说的感受,是有一定的局限感受,它通过的规则以及遵守的威力和真意,规定了整个行事的界限。是整个人本身以及社会这一个整体对于人的一种行业感受上的一种“度”感受,在大众面前通过一定的权利和一些责任来体现。运动比赛本身就是社会现象的表现,人们在运动比赛的过程中对于比赛的规则的遵守,从而提高人们规则性。生活工作中所要守的规章制度,生活准则、从而有效的提高整个社会的稳固性,从而提高社会进步和谐向前。
(2)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体育本身所要求的和做到的公平性,从中可以提高人们对于真实生活中的一种公正的想法,特别是对于成绩和排名的奖励,促进了人们对于成效的想法。体育在众多事情中,都是可以做到一个积极向上公平公正的表率。一直都得到大众的认可和赞扬。但是,大这都知道,体育运动本身所体现的公平比赛,并且对参与比赛的运动进行一个系统的测评、对比、排名。这一些方式也是来源于社会上的发展的一种方式。即:人的能力越强,得到的越多,从而得到的奖励越多。体育本身也通过这种方式对参赛运动员进行一个公正的排名,把奖品给了表现最好的那一个人。从而,通过体育比赛中,不仅能提高人的竞争意识,以及公正的想法,有效的促进了人们的生活工作,有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进步以及向前发展。
(3)体育本身于比赛、团结的互助和向往,提高了人们的真实生活、以及工作上的对比以及互助想法,整个社会就是一个大家庭,不仅需要比赛、也需要相互之间的帮助。而从使体育上的对成绩、排名上的奖励,深入了人们对真实生活上竞争想法。但是,运动竞技的完美进行,少不了运动成员之间的以及于对手之间的相互合作和相互配合,从而提高人们在现实生活和工作中相互帮助的想法。尤其是在一些大的整体活动上,相互合作变得十分重要。在平时的生活中,大家经常会看到,有很多大品牌的公司以及大企业,平时也会通过一些大型的体育活动,来提高工作伙伴之间的互助精神以及整体团结的精神。
(4)追求高尚品德是体育本身所以体现的,从而有效的提高真实生活中人们的品德思想。而比赛的过程中,指出比赛本身的思想道德以及实现的目标。运动比赛对于公平、正规、大度能及积极的态度等高尚品质的向往以及追求,不仅是运动员、观众、参赛管理人员、等等都会被影响到,从中也可以看出对于整个社会的影响力度,从而提高了大众的思想品质,成为社会的人生价值观的追求,从而有助于推动社会的发展以及人们之间的团结互助精神。
综上所述,体育的社会价值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对社会经济、民族精神及全球化的影响。加强社会经济的前进,提高民族的团结力和自信感,推动全球化进程。二是促进人类多元社会意识的增强。竞赛对于比赛过程中的规则的管理,有助于提高运动员以及观众观看比赛活动时的强烈意识。比赛的规则和守则,增强了观众的整体观念,比赛的公平、平等性对运动员以及观众对于比赛的观看以及热爱程度有了更强烈的意愿,最终结果和排名的奖励,也有助于提高各个运动员的比赛意识。比赛对于增强竞争性,团体合作性的鼓励和向往,提高了大家对现有生活、办事中竞争以及合作思维。人们的高尚品质以及人们的思想品德也可以通过比赛中可以得到很好的体现。
[1]邹千江.奥运竞技的社会价值及其完好展现[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09,35(6):6-10.
[2]李井平,康建敏,樊炳有等.时尚体育兴起的社会背景及其价值[J].体育与科学,2004,25(3):32-34.
体育具有教育功能,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增强学生体质、传播体育文化为目的的教育过程。所以作为体现体育重要特征的体育竞赛也同样具有其教育功能。体育竞赛是目的性、计划性、组织性比较强的教育活动,与其他形式的教育手段相比,体育竞赛对学生的身心发展起着特殊的作用。
培养学生优良的思想品德。在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方面,可充分利用体育竞赛这一特殊手段。学生体育一般以集体参与的形式出现,即使以个人名义参赛也往往代表某一学生群体。因为个人的行为代表集体荣誉,而集体的胜利又是全体参赛人员和其他参与人员共同努力的结果,所以,参赛学生相互协作、奋力拼搏,有利于增强学生的集体荣誉感、责任感及群体意识,有助于集体主义精神的形成。如篮、排、足球的比赛及体育游戏中的拔河、接力等,依靠的就是集体智慧、团结协作;广播操等全员参与的项目比赛具有加强学生的纪律性和协作性的作用。体育竞赛是在一定的规章约束下进行的有组织活动,每一项目均有其规则。竞赛活动是在裁判员的监督评判、教练员的临场指挥以及观众的注视下进行的,这就有助于培养学生恪守规则、服从裁判、尊重对手、尊重观众的良好品德。通过体育竞赛能起到对学生进行遵纪守法、文明礼貌的道德教育,促使他们自我约束、自我控制、遵守社会公德、注重文明修养。
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品质。体育比赛竞争激烈、对抗性强,不仅需要运动员有良好的身体运动能力和技战术水平,还需要有良好的心理品质。首先学校的体育竞赛活动可培养学生坚忍不拔的毅力、勇往直前的精神、自我调节的能力Bsports官网。其次在赛场瞬息万变的情况下,机动灵活、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能力,有助于培养学生自主、自立、自强的能力。而坚韧顽强的毅力恰又是学生适应快节奏、高强度、竞争性强的现代社会环境的心理基础。体育竞赛可教育学生养成正确的胜负观,做到在胜利面前不骄傲、失败面前不气馁。保持自信是学生生活学习的动力,而挫折教育则是对大多数学生的磨炼。譬如球类比赛可以培养学生坚决、果断、坚韧等意志品质;耐久跑运动则能培养坚韧、顽强、勇于克服困难争取成功的意志。
传播体育文化。体育是人类进步史中最为古老的文化之一,体育竞赛的最基本职能就是传递文化,负有传递现代社会发展所提出的体育文化使命。各种体育竞赛项目的来源、发展过程、技战术、锻炼方法、比赛规则等,是学生掌握体育知识,掌握提高技术技能的方式方法,丰富学生知识体系,传承体育精神,提高体育意识,丰富体育情感。
由于体育比赛的竞争性、对抗性、激烈性,对生理的刺激程度较一般的体育活动要大,参加者在竞赛中要承受较大的运动负荷,所以参加体育比赛可以全面充分地促进学生身体的正常生长发育,培养正确的身体姿势。更重要的是,竞赛作为学校体育工作的内容和手段,能够刺激和培养学生参与体育比赛的动机,动员和吸引更多的学生参加到体育锻炼中来,达到学会锻炼身体和全方面发展身体素质的目的。
学生的课余体育比赛具有非常多的游戏娱乐成分。锻炼和娱乐是体育竞赛的内在基础,在人的身心成长过程中有一定的价值和意义,学生在紧张的学习之余,参加剧烈的体育运动比赛,使紧张的学习得到调节,从而缓释脑力劳动的精神紧张和劳累。
运动竞赛最鲜明的特征是竞争性。比赛各方充分挖掘智力、体力,以动员个体或群体的体能、技能等各种竞技能力去战胜对方。内容丰富的体育竞赛活动,可以树立学生的现代竞争意识,使他们积极向上、勇于探索、不断进取,挑战自我、敢于争先。体育竞赛对于鼓励学生树立竞争意识,适应社会的转型与变化,适应现代社会的激烈竞争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教育在培育民族创新精神、培养创造型人才方面,肩负特殊的使命。体育竞赛也能够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造型思维,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创造能力。例如,运动员根据场上对手和己方队员的不同情况,在教练员的指导下,要考虑采取何种合理的技战术,如何以己方之长克对手之短,如何调节比赛节奏,并且在短时间扭转趋势。赛场上的这种千变万化,有助于培养学生创造型的思维能力,灵活应变,充分发挥技战术水平获取比赛胜利,并可将此种精神迁移到学习和以后的工作中去,在充满竞争的社会环境中取得立足之地。
终身体育教育,是以培养学生终身参与体育运动的能力和习惯的教育,也是培养与发展相结合的教育。体育比赛紧张激烈,生理负荷和心理负荷比平时体育活动要大,这样会使学生在生理和心理上获得愉悦、满足。同时,他们在比赛中运用体育知识、技术技能、与同学协同作战的感受、比赛结果的情绪体验等,都将吸引他们投入到体育活动中去,逐步培养、发展对体育的爱好,奠定学生终身体育锻炼的基础。
足球竞赛规则制定的初衷是对足球比赛中各种参赛主体行为的规范。然而,它又不仅仅 局限于是一个规范的集合,还内在包含着人们就足球比赛之外对公平和正义的向往和追求。 诚然,表面上一些直陈式文字描述的足球竞赛规则是维持足球比赛得以顺利进行的保证,但 更具深远意义的是为人们提供了一个透过这项体育运动认识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绝好平台 ,对它的理解不能望文生义而断章取义、舍本求末。因此,深入挖掘其所固有的内在价值的 意义远远大于了解和执行足球竞赛规则条文本身。
对足球运动内在价值的挖掘,离不开对正义的探寻。这是因为:1) 正义是“诸价值的 价值”。即“正义是独立于社会诸价值之外,独立于充满争议的各种主张之外,作为公平决 策的程序置于这些价值和主张之上。”[1]2) 足球运动是人类社会的一项实践活 动,人们 在足球实践活动中结成了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正是这种实践活动与社会关系所形成的社会 生产方式,构成了马克思主义正义思想的基础。3) 正义问题就是社会基本结构如何分配社 会合作的利益与负担的问题。”[2]通过足球竞赛活动,争取比赛的胜利,从而满 足运动员 乃至相关人员的各种精神与利益趋向,进而改善他们的生活。足球运动中该如何分配它带给 人们的各种需要与社会利益的?这种分配应遵循什么样的原则才是合理的?要回答这些问题 ,自然离不开正义。
1.1 规则是一种价值规范哈耶克指出:由规则构成的体系促成了整体秩序的形成,给遵循规则的群体带来了繁荣 和发展。遵循规则的人们,在长时段历史进程中取得了优势和成功,其后代得到了繁荣和发 展,于是,规则得以在群体内传递和扩散,当群体中遵循这种规则的人数达到一个“临界多 数”时,这种规则就成为了一个群体的规则,成为了一种被普遍遵守的价值规范。[3 ]
规则的制定是以维护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根本价值标准的,有益于全体成员共同利益 的规则就是合理的规则,有益于全体成员利益的行为就是规则范围内的合理的行为。对规则 的合理性评价是以规则所包含的价值为基础的,同时,这种合理性评价所揭示的价值又会反过来为规则的发展指明方向。
1.2 规则的基本价值诉求――正义古希腊有句格言:“正义乃百德之总”[4]。现代社会的正义主要指涉的是社会制 度, 是由自由、平等、效率这些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构成的集合体。如果说制度与规则在一 定程度上表明了人的生存和发展状况,那么正义则是衡量制度与规则存在与发展状况的价值 尺度。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则把正义看成是一个制度价值原则体系,是由平等、自由 等不同的价值原则所组成的价值集合体系。
正义作为规则与制度的一种基本价值诉求,是通过规则与制度所包含的其他价值观念的 不断调整和完善,使规则和制度形成尽可能合理的社会关系结构和状态,从而为规则与制度 的合理性提供评价标准和尺度。
足球竞赛规则,正如英国学者斯坦利罗夫指出的:“我们现在看到的只是一付骨架, 足球是一项富有行动、色彩、、令人兴奋的运动,它触动了人的各种情感。要将这些成 分融入一个文本中,即呈现出它令人兴奋的一面,更要阐述其正式程序、责任、犯规、制裁 等内容,确实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然而,在那些枯燥乏味、干巴巴的、陈词老调的词语 和短语中却蕴藏着一个巨大的、富有金子般智慧和知识的宝矿”。[5]“我们需要 能好好踢 球的机会,不受到伤害,并且,我们能享受这一运动带来的乐趣。”[5]是年轻球 员对足球 运动的期盼,也是足球竞赛规则演变和发展的基本目标与方向。足球竞赛规则所内涵的正义 价值也随着这项运动一百多年来的不断发展迅速跃入人们对足球运动的价值审视之中。
2.1 足球竞赛规则的演变张显着自由的理念足球竞赛规则中充斥着“队员不允许拉扯、冲撞对方队员;对方罚任意球时必须退出9. 15米……”等限制性语句与条款,似乎规则处处限制着运动员的行动和发挥,束缚着运动员 的自由。然而,当我们沿着足球竞赛规则演变的源头来审视足球运动中的“自由”时,这种 观点就站不住脚了。
足球规则出现以前的英国民间足球活动,人数、场地、动作均无限制,是一种“自由状 态”下的足球活动,参与者的人身安全与生命极易受到伤害。1863年,足球规则禁止踢小腿 的规定确立了现代意义的足球运动,同时,也高举起了足球运动反对粗野行为、尊重人身权 利和自由的旗帜;二十世纪中叶,红黄牌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凸显足球竞赛规则严格制止不 正当行为、反对暴力行为的限制性特点:只要是针对球的行为,都是允许的,都是自由的; 相反,对人不对球的行为,规则都视为非法行为而将受到惩罚。足球竞赛规则的存在保证了 足球场上球员的生命与安全的自由。
足球规则的不断修改与完善,解除了对球员技战术发挥的束缚,促进了足球技战术的发 展与进步:1925年,国际足球理事会修改越位规则,把使进攻队员处于越位位置的“3名防 守队员”改为“2名防守队员”,简单的一个数字变化,戏剧性地使比赛中的越位犯规减少 ,比赛更为流畅,进球数随之增加。越位规则的这一改变打破了足球比赛枯燥、沉闷的僵局 ,使得球员更好地发挥水平,使比赛更为精彩。足球场上再次燃起了与活力,“自由” 在足球竞赛规则的护航下得以彰显,足球运动也因此得以新生。
2.2 足球竞赛规则的演变体现着对公平的追求公平是正义观念里的具体中介之一,其核心是平等。足球竞赛规则里的公平,可以这样 来解释:足球比赛中任何一个球员都有权利去挑战拥有球的对方队员;同样,对方队员也有 这样的权利。这种挑战就包括了使用可接受的或不可接受的身体接触。裁判员要约束那些他 认为“草率的、鲁莽的或使用过分的力量”的行动。然而,对这三个定语的准确理解有时却 依然无法保证比赛是公平的:一个偷偷的轻推,使对方失去对球的控制,这虽不能认为是“ 草率的、鲁莽的,使用了过分力量的”动作,但是这样的轻推显然是不公平的。足球比赛中 的“公平”还意味着必须使用“公平”的方式与手段去挑战你的对手。在越位规则中,与对 方倒数第二名防守队员平行的这条“平行线”,实际上就是一条看不见的、“公平”的底线 。越过这条平行线的队员,在早期伊顿公学规则中就被称为是“偷偷摸摸”的而不是正大光 明的;越过这条平行线的队员如果参与了比赛或从越位位置获得了利益,则将被判罚“越位 ”犯规。越位规则告诉人们:足球比赛中,必须是用一种平等的、公平竞赛的手段来获得你 所追求的胜利。
2.3 足球竞赛规则的演变意味着秩序的建立足球比赛是一项极具竞争性的运动。但是,这种竞争不能任由其发展,必须有个“度” 加以控制,这个“度”就是足球比赛中的“秩序”。
比赛秩序的建立,首先通过足球场地的边界、场区的设定得以实现。早期足球比赛场地 并没有罚球区,因而也就没有罚球点球这一说。但是,面对防守一方在球到达罚球区附近时 发生的粗野动作,不得不确立一个约束性的区域,在这个区域内,对犯规动作的判罚非常严 厉,足以约束防守者的粗野踢法。罚球区的确立,实际上告诉了运动员:“在球门附近请注 意你的动作”!它通过对队员动作的区域限定,使得足球比赛中的比赛秩序得以建立。
限制粗野比赛,维护赛场秩序的另一有效手段是红黄牌制度。20世纪中叶,随着足球场 上的暴力问题日渐突出,最初用来方便交流的红黄牌,成为裁判员制止各种粗野犯规与暴力 行为的有效处罚手段。
足球竞赛规则建立了足球场上的秩序,而秩序使得足球运动朝着人们期许的目标前行: 给人们带来更多的快乐!
2.4 足球竞赛规则的演变渗透着共生的理想“共生”源于生物学概念,后被应用于人类社会,主张人类之间、自然之间以及人和自 然之间和平共存,形成一种相互依存、和谐相居的良序关系。[6]
国际足球理事会(IFAB)和国际足联(FIFA)所确定的关于足球竞赛规则的修改原则中 即渗透着强烈的共生理念:通过实现竞赛规则的理解与应用的一致性,保证人们无论是在世 界杯决赛的赛场上,还是在地方公园友谊赛的球场上,都能以相同的方式运用它。[7 ]半个 世纪以来,将高科技引入足球比赛中以帮助裁判员判定进球与否的呼声日益高涨。最终,国 际足联否决了已通过实验的高科技项目,其理由在于:高科技确实能帮助裁判员判定球进门 与否,但是,不能保证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所有比赛场上,都能使用这种高科技手段,足球竞 赛规则的普遍性得不到保证。[8]这预示着全世界人民都有从这项运动中获得乐趣 的权利,而不仅仅是科技发达国家。足球竞赛规则中的共生理念在这里强烈地得以伸张。
在足球世界里,无大国小国、种族优劣之分,足球竞赛规则为所有的人搭建了一个平等 竞争的舞台。当自由、公平、秩序在足球竞赛规则里得到演绎,正义也就在足球场上得到宣 扬,而与正义相关所有价值取向也就在足球竞赛规则里得到了共生。
公平原则与竞争精神是竞技体育的突出表现。公平表征了竞技体育竞赛的秩序与和谐, 意味着规范和规则,奠定了竞技体育最基本的价值基础。[9]足球竞赛规则所倡导 的“公平 竞赛”在足球场上集中体现在以下方面:一、严惩严重犯规与暴力行为:严重犯规和暴力行 为直接侵犯了对方队员的人身权利,损害了运动员的身体健康,打破了比赛场上双方实力的 平等较量,是“公平竞争”精神的粗暴践踏。二、反对佯装欺骗行为:进攻队员在对方罚球 区内佯装被对方犯规,摔倒在罚球区内,诱骗裁判员判罚球点球,企图以“欺骗”赢得比赛 。这种佯装、欺骗的行为违背了人的基本道德要求,与偷、抢无异。三、坚持运用有利条款 :队员被犯规后依然控球,且还能继续获得进攻机会,甚至破门得分。如此“有利”局面, 裁判员如果判罚了先前的犯规,最终得益的反而是犯规一方。所以,将更大的利益,即“进 攻机会或破门得分的机会”交给被犯规一方,是执行足球竞赛规则的一条根本原则。它反映 了足球竞赛规则如何对待足球场上利益的分配问题:利益的分配要有利于“最不利成员的最 大利益”。足球竞赛规则中的有利条款蕴含着的是深刻的正义分配原则,它为足球竞赛活动 中的“公平竞赛”赋予了更为深刻的内涵。
足球竞赛规则所规范的足球竞赛行为在现实中却时刻面临着“义”与“利”、“情”与 “理”的价值选择;其所彰显的内在价值能否使得正义在足球场上得以完整地实现?
通常,将球踢还给对方,回报对方主动使球出界以使本方受伤队员尽快得到护理的行为 是一种合乎情理的、能赢得观众掌声的绅士行为。然而,不把球还给对方却又没有违反规则 。它带给我们这样一些思考:合法的足球竞赛规则是否就是合理的?在足球场上“当道德的 要求和利己的考虑冲突时,是不是道德的要求永远优先?如果答案是否定的,什么时候我们 可以不顾道德的要求,只考虑自己的利益?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我们遵守道德的理由又是什 么?如果大家都只考虑自己的利益,不顾伦理道德的要求,结果又会是如何?”[10] 。这些 问题随着足球运动的不断发展,随着现实中不断出现的“足球道德风险”问题的日益严重化 而更加突出,甚至可以说,我们目前所面临的一系列足球伦理道德困惑正是由此而来的。规 则、制度指代的是行动的规范,表征的是正义价值与道德理想,但是,这种正义价值与道德 理想在现实中如果缺乏人的理性呼应,其作用将会大打折扣!
足球竞赛规则的演变历程体现着自由、公平、秩序与共生的价值内涵,“公平竞赛”是 足球竞赛规则带给足球运动的核心价值标准,它使得正义这一高度抽象性的人类价值理想回 归到现实的足球赛场上。它既是足球竞赛规则演变正义性的现实要求,也是实现足球运动正 义价值的基本途径与手段。今天,足球领域中过度商业化、兴奋剂、非公平竞赛、种族歧视 、球场黑幕、等诸多矛盾与问题,从足球运动发展的历史和现阶段的具体实践来看,是 真与善,价值与事实,“义”与“利”在一定程度上还处于不和谐的状态使然,正义在现实 的足球运动中的还远没有达到应有的广度和深度。
对正义的追求,应当是所有喜爱与从事足球运动的人的普遍要求,也应该成为足球运动 健康发展的终极目标。正如顾拜旦在《体育颂》中写的:“体育就是美,体育就是正义,体 育就是进步,体育就是和平”。
[6] 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1卷)[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1:52.
论文摘要:运用文献研究法,界定体育竞赛不公平竞争行为,分析体育竞赛不公平竞争行为主体与构成要件,并以各主体为主线归纳分析其具体的不公平竞争行为.
公平竞争是体育竞赛追求的永恒主题Bsports官网,而现实当中,不公平竞争却司空见惯,已经成为体育活动和谐发展的重要桎梏,并引起社会学界的广泛关注.文献资料表明:学者们对体育竞赛不公平竞争行为的研究,主要倾向于对个案的分析或对现象的分析,缺乏对不公平竞争行为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讨.籍此,我们从理论研究层面上,界定体育竞赛不公平竞争行为,分析不公平竞争行为的主体与构成要件,进而结合竞赛实践活动,分析不公平竞争的具体行为.
体育竞赛是人们理想中公平竞争的典范,期望通过它来提升人类社会的文明程度,通过对“更高、更快、更强”精神的追求,给人以美的享受和精神的激励,进而促进人类自身的发展.然而时至今日,在其领域内产生的一些诸如、贿赂、暴力犯罪、服用兴奋剂等弊端行为,严重玷污了体育的形象,影响了体育的发展,并对运动员、教练员以及人类社会产生危害,让人深恶痛绝.从体育哲学的视角看,体育竞赛中“公平”与“不公平”是一个相对立的两个方面.公平总是相对于不公平而存在,公平在同不公平的斗争中不断发展、完善的.坚持体育运动宗旨,弘扬公平竞争的体育精神,任重而道远.由于体育竞赛中的不公平竞争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最为突出,因此,我们主要对体育竞赛中的不公平竞争的行为进行归纳整理和透视,以期为促进体育公平竞争提供理论依据.
体育竞赛公平竞争行为是各相关主体在操作过程中遵守规则和执行规则的行为,而体育竞赛不公平竞争行为则是在体育竞赛过程中不执行规则与违背规则的行为.体育竞赛不公平竞争从行为的表现上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构成要件:第一,各相关主体存在利益冲突.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是以体育竞赛成绩为主及其所带来的物质、精神利益.如竞争性主体、服务性主体为了比赛的成绩以及附带的奖励和荣誉、运动队的荣誉与经济上的收益.第二,行为手段的不合理性.采用违背体育道德、竞争规则制度和法律的行为.诸如服用兴奋剂提高运动成绩、贿赂裁判等.第三,存在主观故意性.亦即明知故犯,明知自己的责任却为了获得自己有利的存续条件而故意违规的行为,诸如恶意犯规、追打裁判,观众向比赛中的运动员扔矿泉水瓶子等行为.第四,本质的侵害性.即对各相关主体带来身体、精神和利益上的侵害,诸如被犯规的运动员受伤、破坏了与观众的契约关系、损害了某社团的荣誉等.
现代体育竞赛的竞争已经不仅仅是原来的比较单纯的体能的竞争,竞争的领域已经扩展到相关科技、文化、经济等各个领域有关的竞争;体育竞赛的竞争不单纯使运动员和运动队之间的竞争,已经成为一个国家、民族、团体的经济实力、科技实力、信息实力等各方面表现的窗口,也是一种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的分配;体育竞赛不单纯是一种竞争行为过程,而是涉及到体育竞赛的基本指导思想与原则的确立、规则的制定、竞赛的组织、主体的选择、过程的操作、结果的分析等诸环节构成的系统.因此,体育竞赛公平竞争的主体就不仅仅是指运动员之间的行为关系,还包括相关体育团体(甚至国家一在国际性体育竞赛中)、竞赛的组织者、教练员与体育行为与利益的分配关系等等.
在研究体育竞赛公平竞争主体之前,我们必须明确它与体育竞赛竞争主体之间的差异.体育竞赛竞争的主体主要体现的直接竞争的双方,相应的主体就主要包括运动员、教练员和科研服务与管理人员等.而体育竞赛公平竞争主要研究如何使竞争公平进行,保持竞争的和谐、合理、有序,那么其对应的主体就不仅包括体育竞赛竞争的主体,还包括影响公平竞争的各相关主体.亦即体育竞赛竞争的主体是体育公平竞赛的主要主体之一,而体育竞赛公平竞争的主体还包括更加规范的内涵,体育竞赛公平竞争的主体是影响体育竞赛竞争的公平性的各相关主体的总和,它还包括裁判员、观众、媒体等主体.
根据体育竞赛过程中出现问题多寡与显性层次,在此将体育竞赛公平竞争的主体概略地分为如下四个层次(参见图1):
运动员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主要包括:1)运动员的竞赛过程中,无视竞赛规程、规则的权威性,停赛罢赛的行为,严重扰乱的体育竞赛竞争的秩序.2)运动员在比赛中使用兴奋剂或故意让竞争对手服用兴奋剂.3)运动员在比赛中采用恶意犯规的行为.4)在比赛中不尽全力,消极比赛.5)故意激怒对手,引起比赛的混乱.6)运动员参与.7)运动员运用现代科技进行的不公平竞争的行为.
只要有比赛就离不开裁判,裁判是公平、公正竞赛精神的化身,是一场比赛的组织者、主持者和协调者,承担着依据竞赛规则、规程处理竞赛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取得的成绩、名次、胜负有效评判的重大职责.在竞赛场上,裁判员是竞赛规则的人格化,裁判员是规则的代表,是公正、公平的代表,是规则的执行者和规则尊严的维护者,因而裁判员被称之为“赛场上的法官”,掌管着运动员的生死大权.一些裁判员也因其公正、准确、严明的裁判道德行为享有荣誉,受到观众、运动员和教练员的尊重.裁判员是规则的第一执法官.“假球”、“黑哨”、“官哨”、受贿等行为,严重影响体育竞赛竞争的秩序,是导致操作不公平的重要主体,也是目前体育竞赛公平竞争关注的焦点.裁判员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裁判员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裁判员故意偏袒.2)裁判员执法不均.3)裁判员结帮成派.4)裁判员收受贿赂、内勾外联.5)裁判员吹“官哨”.
教练员与科研是通过提高运动员的成绩为所属的运动队、地区或国家甚至民族争光,他们的行为主要是通过对运动员的技术、体能、健康、信息等环节的服务,帮助运动员提高运动成绩,那么他们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主要表现在为运动员服务的过程中.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怂恿运动员的一些临场的不公平竞争行为.2)让运动员主动或被动服用兴奋剂.3)故意隐瞒运动员的年龄、体重等身份,甚至冒名顶替、变性参赛等行为.4)接受比赛对手的贿赂,在排兵布阵、技战术应用故意避让,或操纵运动员故意输给对手等不公平竞争的行为.5)利用非法的手段获取有关的竞赛信息等.
体育竞赛的组织与管理工作人员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主要表现在:1)利用工作或主场之利,竞赛的组织者在比赛的场地安排、时间、出场顺序、场地的设置等安排上做手脚的行为.2)赛前限制对手适应场地,或不提供训练场的行为.3)在比赛计分计时上做手脚,甚至更改比分的行为.4)采用不正当的程序和手段隐瞒、谎报运动员体重、级别等行为.5)参与兴奋剂检查作弊的行为.
1)运动队与俱乐部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为了运动队、俱乐部的比赛成绩,故意谋划贿赂裁判的行为;为了获得对自己有利的存续条件,或串通参与消极比赛、打假球、控制比赛结果的行为;教唆其他相关人员作弊等行为.2)国家和政府主体的不公平竞争行为:国家和政府是维护公平竞争的最有力的主体,但由于利益的驱使,有些国家(地区)不仅不宣传公平竞争的精神,而且对违犯公平竞争的行为进行袒护,甚至支持,这些都是不公平竞争的行为.诸如1993年,保加利亚反兴奋剂委员会提出全体辞职,原因是他们查出的不少服用兴奋剂运动员受到政府支持,他们无法处罚运动员.
该类主体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主要表现为观众不能文明观看比赛,为了有利于主队的利益而故意为对手喝倒彩,面对所支持球队不利的判罚或技、战术犯规向场地内扔矿泉水瓶子砸裁判员、运动员,甚至殴打和辱骂运动员裁判员的行为.而媒体记者主要体现在制造和传播虚假新闻,不真实客观公正报道,宣传民族主义、宗教主义、主义、地方主义,过分化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喜人的成绩,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得到了迅速发展,社会文明程度越来越高,涌现出许多可歌可泣的感人现象,如拾金不昧、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而竞技体育“让球”现象却与高度发达的社会文明相背离,它不仅影响社会的文明程度,阻碍竞技体育的健康发展,更是对公正、公平体育精神的践踏。因此,对竞技体育“让球”现象的形成原因及解决方法作一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竞技体育中的“让球”现象是指竞技体育的参与者(运动员、教练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等)为了获取某些利益,或因赛前的不正当协议,或钻规章规程的漏洞以及所谓的战术需要,违背体育竞赛精神,消极比赛、采用不抵抗政策或故意输给对方,破坏竞技体育更快、更高、更强宗旨的行为的泛称。[1]“让球”现象最大的受害者是第三方及观众,当然对运动员本人或本方集体也是一种损害和欺骗。“让球”现象在大大小小的竞技场上屡见不鲜,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人认为是战术的需要;也有人认为是身体受伤、状态不行;更多的人是有原因而说不出口,是亲情、友情,是领导的压力,还是其他不正当的交易?笔者认为,无论是出于怎样的心理,其产生的深层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体育道德,是体育运动中各种社会角色行为规范的总和。体育运动作为一种社会影响极广的活动,对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是非常重要的。竞技体育道德规范的核心内容是公平竞赛原则,它和奥林匹克倡导的“费厄波赖”(fair play)精神是一致的,而竞技体育不正之风的本质特征是欺骗公众、损人利己,有违人格和尊严,其行为显然有悖于公平、公正、公开的道德原则,也有悖于“更快、更高、更强”的奥林匹克精神。由于体育道德的失范,体育比赛中的“让球”现象屡见不鲜。
竞技体育中“让球”现象的成因除了体育道德失范以外,经济利益的驱动及价值观念的扭曲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追求个人利益的过度膨胀,则可能导致市场上经济价值准则逾越市场活动领域,无限制地扩张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随着体育产业化进程的推进,竞技体育商业化越来越明显,不择手段片面追求个人利益的事情不断地发生。例如一些运动员、教练以及其他一些工作人员受到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价值观及权钱交易等现象的影响,背离竞技体育的价值目标,迷恋颓废的生活方式,打假球、送积分、让金牌、放弃对抗等事件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运动员的社会形象和体育精神。[2]
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以及奥运争光计划纲要(简称“一法二纲”)的颁布,使体育工作走向法制化轨道。但旧体制还没完全退出,新体制还没完全建立,就竞技体育而言,还没有专门法,更没有程序法和仲裁法。尽管在《体育法》中有关竞技体育有专门条文,但仍很不完备,且可操作性不强。[3]就“让球”现象来说,暗地里的“黑色”交易很隐秘,证据的取得非常困难,因而存在“场场喊冤,队队喊冤,既无原告,也无被告,要证据是核心”的现象。许多“让球”现象中都存在着“黑色”交易,但都苦于证据不足。况且对于“让球”现象、消极比赛,刑法中没有规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不能定罪。但“让球”现象、消极比赛客观存在,也严重地损害了第三方和观众的合法权益。
亚洲足联秘书长维拉潘在2006年7月22日的南京之行面对记者说了这样一番话: “我们没有权力把那些人送进监狱。打击假球需要政府的力量,政府才有权力逮捕参与假球的球员。我们现在需要做的是加强与政府和执法部门的合作。”由此看来,制定相应的可操作的体育法规十分重要,迫在眉睫。
十运会女子柔道+78kg级比赛在南京市龙江体育馆进行,在决赛中,奥运冠军孙福明出场后与解放军选手闫思睿周旋了30秒后,只听得场边教练大喊一声,孙福明随即近乎主动地倒地, “拱手”将十运会冠军送给了对手。这种标标准准的“让球”现象竟然在全国运动会上明目张胆地上演。
赛后,经柔道项目竞赛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研究,并报组委会竞赛部批准,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对干扰本场比赛的辽宁柔道队教练刘永福给予十运会赛会通报批评;(2)宣布该场比赛无效;(3)重新组织闫思睿和孙福明的比赛。这样的处罚有没有威慑力?连当事人、教练对“假摔”都毫不避讳,竟然没有任何人受处罚,重赛一场了事。这种典型的“让球”现象的出现,必然有其深层次的原因,主要是全运会的某些体制问题——全运会双计分规则。本次比赛,随着孙福明近乎主动地倒地,奖牌榜上解放军和辽宁队各添一金。输了也能拿金牌,这就是交流运动员奖牌双计分政策的疏漏之处。[4]类似这种“让球”现象举不胜举,因此,有关部门应加强竞技体育制度、体制的改革,杜绝类似现象的再次发生,以促进竞技体育朝着良性方向发展。
在很多比赛中,出于本队战术需要考虑,消极比赛的现象特别明显,就连在世界杯这样重大的赛事中也屡有发生。例如,在小组赛的最后一轮比赛中消极比赛Bsports官网,或者故意想输给对手以获得小组第二,以成功避开另一组第二的一强队。那么这样的比赛就有“让球”的现象,而且是出于战术考虑。同样,两支队都已出线,本场比赛出于战术考虑,为了节省体力或防止伤病,派上替补队员,比赛时队员漫不经心,对抗性不强,本来是一场高水平的生死大战,观众都已高价买好门票,结果却成了一场训练赛。
应该说,这样的消极比赛对第三方以及观众是最大的伤害。但这样的比赛你能说它“是”或“不是”吗?它没有打假球,没有暗地里的“交易”,它只是出于战术考虑。对于该集体或者运动员来说,他们只是为了走更长的路,取得更好的成绩,可是,对赞助商或者观众来说,他们觉得好像受了欺骗,这就是矛盾所在。对于体育管理部门、比赛组织者来说,也不希望看到这样的场面,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有更好的办法来解决此事吗?
综上所述,“让球”现象的产生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笔者认为,要遏制“让球”现象,应该从以下几个环节着手。
社会体育的发展不是孤立的,它始终受到社会、经济、文化的深刻影响,所以,为社会体育的健康发展营造着一个有益的社会环境是解决问题的基础条件。
“让球”现象是竞技体育不正之风中的一种。从这一点可以看出,杜绝竞技体育中的“让球”现象首先要解决社会大环境问题,减少社会不正之风、不良风气对其的影响。其次,有的人“近墨者黑”,有的人“出淤泥而不染”,这与个人道德修养、文化素质高低有很大的关系。因此,运动员思想文化素质的高低是左右竞技体育“让球”现象的重要因素。我国运动员由于专业化年龄偏早,特别是体操、游泳、乒乓球等项目,一部分运动员不能得到较完整的思想文化教育,同时又容易受到某些急功近利思想的干扰,会出现偏差的行为。总的看来,体育队伍中忽视思想文化教育已成为较普遍的社会问题。[5]
我国《体育法》规定:“培养运动员必须实行严格、科学、文明的训练和管理,对运动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以及道德和纪律教育。”坚持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这是同志提出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中的第一条,也是最重要的一条。每一个人,不管是运动员、裁判员还是观众,都应该有强烈的爱国主义精神,要始终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每个人的潜能,把运动成绩发挥到最佳。
我国社会主义体育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平竞争、团结拼搏”。加强体育职业道德意识是遏制竞技体育“让球”现象、促进赛场秩序良性发展的先决条件。因此,在强调竞争的同时,更要强调竞争的道德。只有在公平的条件下进行竞赛,才能使竞技体育保持固有的魅力和生命力,否则,它将失去民心,失去观众。
目前,在我国的法律规范中,对所谓的“黑哨”、假球、等容易引起“让球”现象的不正之风,还没有能够直接援引的法律条文。面对竞技体育中的不正之风,司法机关却选择了沉默。其实不是司法机关不想介入,而是难以介入。我国在刑事立法上存在空白和漏洞,这是我们必须正视的问题。对竞技体育中一些不正之风的惩治,最终要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完善刑事立法来解决,这也是控制不正之风最棘手、最重要的一种手段。[6]
广大球迷花钱购买门票,不辞劳苦赶到现场观看比赛,就想看到真实的比赛。而那些出于战术考虑而进行的消极比赛,使他们的权利无法实现,权益受到侵害。比赛的组织者违反了合同规定的义务,因此观众可以根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比赛的组织者提起诉讼,要求后者承担违约责任,给予经济赔偿,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在经济上对比赛组织工作者给予压力,迫使他们自觉防范并杜绝“让球”现象的出现。因此,要想杜绝那些所谓的因战术需要而进行的消极比赛,除了比赛组织者尽可能地制定更完善、更合理的规则外,民事手段对于观众或第三者来说可能是最好的办法。
我国竞技体育中的“让球”现象主要源于名誉或金钱所驱,运动员、打假比赛直接导致“让球”现象发生。因此,严厉打击收受贿赂、、打假比赛是遏制竞技体育中“让球”现象的有力手段。而我国在打击收受贿赂、、打假比赛等不正之风时,力度小,不够严厉。比如当年的“渝沈之战”曾引起很大争议,而进行调查的竟然是中国足协组织的一个“调查小组”。而意大利绝对不会允许由意大利足协来调查“电话门”丑闻,因为足协与俱乐部有千丝万缕的利益联系,由他们调查就有可能导致“暗箱操作”,这也就是所谓的“利益冲突原则”。尽管意大利国家队刚刚夺得世界杯冠军,但几支俱乐部仍然被处罚了,特别是老牌劲旅、联赛冠军尤文图斯降入乙级,并扣17分。所以,我们可以学习西方国家的做法,通过民事手段来遏制“让球”现象。
放弃也是一种美丽,残酷的竞技体育也有它温柔的一面。例如,足球比赛中,当对方球队有球员受伤时,进攻方应放弃当前的进攻机会而把球踢出场外,让对方球员有机会迅速得到治疗,这已成为各支球队默守并津津乐道的“潜规则”。在激烈的比赛中,为了维护公平的竞争环境或考虑对手人身安全而主动选择“放弃”,成为赛场上一道动人、靓丽的风景。例如我国击剑运动员董兆智在奥运男子花剑决赛中当对手受伤时,选择了不进攻战术,赢得比赛裁判员和观众的起立致敬,更显现出崇高的体育风尚。
(1)整顿社会不正之风,提高运动员思想文化素质,是杜绝竞技体育中的“让球”现象的首要途径。
(2)我国社会主义体育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平竞争、团结拼搏”,加强体育职业道德意识是遏制竞技体育“让球”现象、促进赛场秩序良性发展的先决条件。
(3)解决竞技体育“让球”现象可采取修改规则来杜绝漏洞,同时要加强体育法规与制度的建设。要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完善刑事立法来解决,这是控制竞技体育不正之风最棘手、最重要的手段。
[2]史立峰,汤卫东. 抑制我国职业足球不正之风的对策[J].体育学刊, 2007,14(1): 3133.
[3]张杰.有关竞技体育中“黑色现象”的法律和道德思考[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 2001,35(2):1719.